石昊
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事由不同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种即受胁迫。
2、程序不同
婚姻无效的认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提出时间不同
婚姻无效提出时间一般没有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提出的主体不同
婚姻无效的提出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有区别。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提起婚姻的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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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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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无效婚姻是:(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是:胁迫婚姻和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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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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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因胁迫而结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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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是:胁迫婚姻和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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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撤销婚姻申请有两种情形: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方被另一方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一旦经申请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婚姻约束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只能视为同居,子女也属于非婚生子女,而且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同样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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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的前提是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由五种改为两种。
1.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当事人患有不适于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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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因胁迫结婚和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及其他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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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共同点:
1、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关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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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事由不同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种即受胁迫。
2、程序不同
婚姻无效的认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提出时间不同
婚姻无效提出时间一般没有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提出的主体不同
婚姻无效的提出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有区别。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提起婚姻的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