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离婚的男女长期以夫妻的名誉同居在一起合法吗

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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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已经离婚了的男女,就已经恢复了单身的状况,一起生活无非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这是人家的私生活,并不构成不合法的行为。

美利瑞雪(心如柠檬天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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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相当于未婚同居,合法但违背公德良俗。

A爱柯利(帮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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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双方都已经离婚了,因此同居在一起不构成重婚罪。至于是否构成合法婚姻,则需要进一步判断,但是无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这样的行为都不触犯刑法。

事实婚姻的判断,需要确定双方是否在1994年2月1日前曾今与另一方举办过酒席、婚礼等能够被认定为结婚实质要件的行为,则这段婚姻即使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也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就是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与有结婚证的夫妻的婚姻关系相同。

如果两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与另一方举办过能够认定为结婚实质要件的行为,则在法律上无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两人若想确定婚姻关系,则先需要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按照合法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拒绝补办结婚证,则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不存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进行处理。

所以,以夫妻名誉同居,并不违反刑法和其他法律,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保障,若将来出现法律纠纷,将会更加麻烦而已。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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