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的问题

Y顶你GUO肺

Y顶你GUO肺

古代的离婚协议书

啊威

啊威

只要两个人相爱,没有什么不可以。更何况是职业,家庭差距,在我眼里和相爱的人在一起是最重要的,没什么能阻挡。

山凤

山凤

婚姻中的八大问题,婚姻中有什么问题?

莫

感情是两个人的。。 外部的人不好说。。合适不合适。。。。

许云舒

许云舒

单从职业角度问个问题:你同事的老婆是不是都是电力局的呢

September

September

婚姻跟工作有关系吗?

生死相依

生死相依


1,婚姻取决于两个人的感情,看到你这么犹豫,我总感觉你对你老婆的感情很一般,甚至对当初娶她的行为持非常怀疑的态度;这可不对啊楼主!


2,电力局就是特权阶级啊?怎么感觉跟上海人看全国人民都是农民的感觉一样。如果你也找个像你一样在电力局工作的,挣钱跟你一样,你老婆还会把你放眼里啊,再说了,如果她跟你一个心态,人家还想找个更有能力的大款呢。


3,婚姻就是一双鞋子,外表再华丽,如果脚在里面受气也一样难受的。不要羡慕别人华丽的鞋子,舒适与否只有脚知道。脸上的笑容多少都有虚伪的成分的。好好爱自己的老婆,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

公公年轻的时候是大夫,相貌一般,娶了各方面条件都比自己好的校花婆婆,兴奋万分,如获至宝,关爱有加。别人更是羡慕的不得了。知道现在,公公在家毫无地位可言,连衣服婆婆都懒得给他洗。家里没有一点温暖。公公总是自己感叹,自己现在能挣钱婆婆都不把他放眼里,将来老了更不敢指望她伺候了。生活的其实很郁闷,但是在外人眼前还要装的很幸福,我都替他累。我老公找老婆的时候公公坚决反对找花瓶,说一定要找个务实的能持家的,可不能让儿子跟他一样了,找个中看不中用的。

微笑的味道

微笑的味道

楼主,老实说吧,我想那个男人根本就是已婚了。孩子都12岁了还没上户口?那到现在也不用上了。户口没上都能读书了,先在还上它干嘛?不如直接买个黑户口得了。那个男的在你妹妹大肚子的时候干嘛不说他在家里有女人?等有了孩子让结婚了才说家里有女人?他根本就是已婚了,现在怕了想找借口回家甩开你妹妹!!!你要是让他回家了,准保你找不到人!!现在新闻天天放着“未婚妈妈带着宝宝找爸爸”,你可要悠着点。如果他非要回家,行,让他带你妹妹和孩子回去,既然打算和你妹妹结婚了,你妹妹也很应该见见他的父母!!让他家人知道你妹妹和孩子的存在,也让他那个女人表个态,万一人家结婚了不肯离婚了,你妹妹不就完蛋了!!!

顺其自然赵红伟

顺其自然赵红伟

你妹妹也已经生了孩子了,为什么让他回家先结婚,象这种情况,可以先让跟你妹妹领证,至于他的另一个孩子,可以上到他名下了,上户口只看出生证明,就算没有结婚证也一样可以上的.

相恋

相恋

那家伙涉嫌重婚罪的,如果在老家结婚过的话,老家小孩12岁了,~!

怎么办,先找到那家伙,确认清楚情况如何才能相应对应的!

快乐人生

快乐人生

这个问题不需要懂法律的。每个人的一生都会面临很多改变一生的选择。你朋友既然选择了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婚前就没有觉得自己的老公是大男子主义特重的男人吗?现在解决的问题的办法是。

好好想想这样的男人值不值得在为他付出了。好象没有必要了。不然就不会困惑了。你朋友要是能接受一个自以为是,一点也不懂得知疼知热,不懂得体贴老婆的男人,那就继续忍受下去吧。这辈子都不会翻身的。在就是和他+他父母好好谈谈。明白告诉他们。把孩子打掉。离婚。告诉他们。我嫁的是能给我幸福的男人。而不是为你家做牛做马的。

徐国录

徐国录

小县城挺好啊,工资不高但是压力也不是很大啊,你去了肯定不会要你买车买房,相当轻松。而且婚后的生活靠的是互相关心,担心过不到一块纯属杞人忧天,就像我们担心吃饭会噎死一样。如果有感情,真的可以考虑下,小日子过得也不错。大城市有什么好,工资高但是消费也高,攀比等心态时时刻刻压得你喘不过气来,就算你不跟别人比,别人也会在你眼前晃来晃去,不如小地方混个上等生活。

秋风

秋风

当然如果原配骗婚骗财产那么肯定是原配的问题,但是在大众眼中很多人是看问题不全面的,所以会盲目诋毁第三者。

想问一个关于婚姻的问题

您好亲,很高兴能为您分析并解答,您有什么婚姻问题可以跟我详细讲一下,我这边为您分析????????

陈恩宇

陈恩宇

如果异地恋要成功,毕竟要一方为另外一方舍弃当前的生活,去另外一半那里,你们可能谁能为当放舍得。既然觉得对反是自己要找的人,那就去她那里吧,毕竟有些人错过可能一辈子都错过了。

CHINA PING AN周圣勋

CHINA PING AN周圣勋

个人认为,如果你有这么多的顾虑,那就结束这段感情吧,否则就不该有这些想法。还有女方也是,如果她真的爱你,就没有什么放不下的,总会有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给你这么多压力。

Wall-E

Wall-E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冥雪

冥雪


1、女方提出离婚,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外(女方有稳定工作),男方应该对其母女作怎样的补偿.

答复:支付抚养费


2、另外,男方在其妻子生产后,一直没有照顾妻女(无特殊原因),是否违反了婚姻法,如果追究责任,可以怎样罚.

答复:只能在离婚时主张对方有过错,让其少分些家庭财产,不能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欣怡

欣怡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老马

老马

男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助的义务和抚养子女的义务,具体的处罚法无明确规定,只是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其过错,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面对女方予以照顾。

Tenger

Tenger

民事纠纷诉讼不存在罚的问题,

你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多分财产和由其负担孩子的全部必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Azathoth

Azathoth

你们出现婚姻问题了吗?60%的夫妻 婚姻出了问题

白马王爷

白马王爷

一般你们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判离婚了,但离婚双方都必须到庭的,她不回来,你们没有办法离婚的

[耶] 

[耶] 

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自动离婚了!你先上法院起诉!

凤凰俊鸟

凤凰俊鸟

分居2年可以自动离婚的啊

晨晨

晨晨

到法院起诉。

赵云

赵云

什么都没问怎么答呀?

黄茂支

黄茂支

我从你的言语中看得出你是一个内向的人。你在公司里应该不怎么说话吧/我觉得你应该多与朋友来往来往。让自己外向一点,也许什么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的。无论对于什么样困难的事情都要去面对、去接受、去处理,然后把它放下、、静静的、无论对于什么样困难的事情都要去面对、去接受、去处理,然后把它放下、静静的。祝福你。 蜗牛小公主

•﹏•文

•﹏•文

我只有一句话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把它当成人生中必要的磨难。

小呆瓜

小呆瓜

不要太悲观,以前的事就让它过去好了,重要的是你要过好现在和以后,的这种病的人很多,已经没什么稀奇的了,只要你调整好心情,身体和生活都会好起来的。

抬头望望天空

抬头望望天空

没那结婚证就算非法同居,小孩你一直没带过,除非你工作及家庭条件比女方好很多,并且能有时间照顾小孩,不然很难得到抚养权

不忘初心

不忘初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有需要可以加好友交流

赵伟超

赵伟超

有了结婚证就成立,

就算没结婚证也算事实婚姻。

你走了一条小路,不代表你在这小路上做的一切事都不合法。

还有,年龄改来改去的,都不影响你现在已经到结婚年龄而且已经有婚姻之实的这个事实

侯又嘉

侯又嘉


1.当初懵懂,都可以原谅。为什么12年的相处和成长却没能让你们更成熟和宽容,甚至连点亲情都没有了吗?干嘛非离不可呢?


2.实在不能沟通、不能容忍了,想离婚怎么都能离,那些手续中的毛病都不是主要问题。

红红

红红

费尽心机要结婚,现在费尽心机要离婚,你们到底是什么烂人呢???????

小方

小方

不行,血缘关系是不能断绝的.你的父母虽然离婚了,但我相信他们对你的心还是和以前一样的。他们不能生活在一起了离婚了,你应该理解他们。如果他们只是因为你而勉强的生活在一起,就等于没有幸福,难道你希望这样吗?

鱼鱼缸鱼苗

鱼鱼缸鱼苗

如果论社会舆论与人世间的感情,答案是不可以断绝父子关系的。但如果按法理来讲,是可以的,你可以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靓靓

靓靓

按照法律规定,
1、没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对于父亲生前的债务,应该从遗产里进行偿还。


2、夫妻共同承担的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对于公公的债务,媳妇没有偿还的义务

指尖陀螺

指尖陀螺

父债子还是理所应当的。。。

按道理说你再结婚之前欠下的债,你是可以不承担的。。。

但是你想啊!你们还是夫妻,你你丈夫还债,能与你无关吗?你不和丈夫一起承担成立吗???

Amandaจุ๊บ雯雯

Amandaจุ๊บ雯雯

我记得你有另外提过问题

你跟小孩现在应该都拿台湾护照还有台胞证吧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离婚

如果有离婚

要看孩子当初是判给谁扶养

如果没有离婚(你们应该是还没离婚吧~不然他只能报孩子失踪)

最好还是回去说清楚讲明白

了不起去台湾的法院诉请离婚(有贱招~孩子可以先不要带回台湾)

但是你们必须打离婚官司来判决孩子扶养权归谁

你尽量提出你先生没办法扶养孩子的证据

然后看法官怎麼判的了

报失踪人口没啥大不了的

Hard man

Hard man

你找那个思思念念不生邪念就可以了结婚了随你我只不过是建意孔子曰食色是色

涵语

涵语

冲动的惩罚

好多的女孩子都有这样的想法,觉得只要ML了就必须死心塌地的,其实有必要牺牲自己的一辈子的幸福吗?况且现在社会对这个玩意看的不是特别的重了吧。其实最重要的是自己把自己的这道坎跨过去,家人肯定站在你这边的。

好心情

好心情

这位知友,这个新闻快讯是假消息,请不要相信。任何消息都要以官方媒体的报道为准!

墨香九歌

墨香九歌

你好,很高兴能帮助你。

分析以上给出材料给予以下分析:

图片是真的,只是用了软件补了光

希望我的看法与建议能对你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望采纳。

(有疑问,请追问)

人生如梦

人生如梦

如果感化不了,则只能结束婚姻关系一法。

何喵喵

何喵喵

唯一的方法就是割掉他的JJ

Aiopr

Aiopr

有第一次 就有第二次

没辙 就跟吸 毒 一样 没办法戒除

除非你 换个 男 人

我根本不相信 本性能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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