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欠款该怎么处理。

V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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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离婚后债务共同负担。

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能够证明为个人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


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扩展资料: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对于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 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
一。

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 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 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关于夫妻债务,具体分为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其中仅仅只要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才需要进行处理。若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话,那么从来都是由一方具体承担清偿责任的。因此,在对离婚时夫妻债务进行处理之前,一定要先区分清楚夫妻债务的性质。

参考资料:

艳妲

艳妲

可以约定由二人共同偿还,或一人偿还,不影响债权人向二人主张权利要求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生死相依

生死相依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管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双方的名义所借的任何债务首先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另一方主张其为个人债务的,则应提交证据,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流兮

流兮

按照婚姻法,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该是夫妻共有承担,离婚时平分。

雨后彩虹

雨后彩虹

协商处理,如果未果均分承担。和财产分配一样的。

学不乖

学不乖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分割。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对于另一方债权人没有索要欠款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寒谭秋月心如洗

寒谭秋月心如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开始时即应约定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及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偿还责任。

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受了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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