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俊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严格意义上讲不是合法婚姻,只是因为考虑到我国国情(历史遗留问题),司法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一些早期(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关系“视为”夫妻关系,参照合法婚姻的部分规定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即便如此,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仍有本质的区别:最本质的区别应是男女双不存在“互负忠诚之义务”,即这类纠纷不适用“不忠”这一过错赔偿原则(关于这一点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因此,您可以通过协议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且想通过 婚姻登记机关 解决的话,他们是不会受理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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