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民
您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与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没有必然的联系。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明文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从上述情形着手,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向法官证明双方感情确以破裂,已无继续生活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很难判断的,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在起诉时,法院才有可能判决离婚。但是如果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法院也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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