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颗深深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无效的婚姻
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试就中国无效婚姻的构成、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有效婚姻
伊斯兰教法概念。指符合教法规定的婚姻。阿拉伯语意译,意为"有效的"。系由早期的教法学家根据经、训、教法提出的婚姻法律规范。有效婚姻受法律的保护,并规定夫妻间应享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有效婚姻
主要是:
(1)丈夫在婚前或婚后必须赠予妻子一定数额的聘礼,离异时必须给妻子离仪,以示对妻子的关怀和尊重,并充分履行赡养妻子和子女等义务。
(2)妻子有义务服从和服侍丈夫,哺育、监护未成年的子女,同时有权管理、支配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的私产。
(3)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所生子女为合法婚生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4)建立在有效婚姻基础上的两性关系,为夫妻间合法的性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5)超出此范围外的男女间的私情,为教法所不容,构成通奸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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