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了别人的孩子离婚

人生如梦

人生如梦

我结婚三年。一年前,我做了投资项目,赚了点钱,很高兴,然后就控制不住自己状态了,我出轨了。结婚之前,我和老公就因为彩礼等各方面问题,闹得不开心。我觉得很委屈。结婚以后,也是这种感觉,所以,我们经常吵架,终于在今年四月我们离婚了。

那时候,我因为吵架后离家出走了,让他们家人到处找我了。我离家一天一夜,他妈妈为此哭了一下午,他爸爸为了找我差点儿开车出事。当他和我离婚的时候,我以为他是外面有人了,就去查他,查之前我怀疑的那个女人,我还去了那个女人那里,找他找证据,但是,最终查的结果,他不是出轨。然后,我就找了个借口,说婆婆在我们吵架的时候老是说我不指责老公。后来,他就去法院起诉我。然后,我们就协议离婚了。可是,我怀孕了,是别人的。离婚后,我把孩子流掉了,那时候,前夫还给了我两千,让我补充营养。

现在我老是做梦,梦见他,梦见我想尽办法去他家,梦见我们和好了,梦见和他结婚了,我觉得错在我,我很自责,后悔。现在有了对象,可是我觉得好多地方不如前夫,我该怎么办?该不该挽回?

我的回复:

感觉这段婚姻真的是你“作”没有的。即便结婚之前有彩礼上的问题,但是,既然结婚了,那些东西就该翻篇了。还委屈什么呢?既然心里过不去,当初为什么要结婚?而且主动出轨的是你,伤害婚姻背叛婚姻的是你,到最后吵架,你还任性离家出走,还差点酿成大事。离婚的时候,你还怀上别人的孩子,这种事情,你让一个男人如何能承受?他可能不知道真相,如果知道,你觉得他会原谅你?所有这些都应该值得你反思了。所以,复婚,这些问题,能过得去吗?你还会觉得委屈吗?还会吵架,还会出轨吗?如果自己约束不了自己,那就不要复婚。

四季花开

四季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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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机会,证据确凿可以起诉离婚,她是过错方而且错的离谱,法院会支持你并让她净身出户,你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等等。

。。对这种女人不要心慈手软要拿出痛打落水狗的精神狠狠的打,打的她满地找牙才行。这种女人毫无脸耻,你要是不狠狠整她她都瞧不起你,认为你是天生的窝囊废。

。。为了男人的尊严放手去干,祝福你成功!如果证据确凿,那你就以妻子婚内出轨为由提出离婚,尽量多获得一些经济补偿算了。

妻子婚内给老公戴绿帽子,而且还怀上了野男人的孩子,真的是一件丢人现眼的丑事,赶紧处理得了。

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如男方否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将不在离婚案件中对该笔借款进行处理,而向双方释明该笔债务可由债权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

W红萍

W红萍

你好,如确实能够证实妻子怀的是他人孩子,是可以离婚的,如没有证据或妻子没有自认,需要等孩子出生后通过鉴定要求离婚及相关赔偿。理由为,法律规定妇女怀孕及哺乳期间男方不能离婚是处于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必要的社会道德的要求,这也是作为父亲对孩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配偶发生外遇本就是法定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该种行为必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伤害,更是打破了丈夫对孩子和妻子在这方面应付的义务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强制要求丈夫对孩子承担与亲生子女一样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违背社会道德,更不符合立法的精神。这也是法律在孩子出生后被鉴定不属于丈夫亲生子女时不承担父亲责任的原因之
一。同时,法律条文也明确表示法院认为有必要离婚的,不在此限,前述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Nick 印

Nick 印

法院在是否应当受理该案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呢?由于对此法条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
(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
(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4)一方对对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在本案中,王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时,男女双方之间并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所以,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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