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问我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内购买的,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内购买的,但是女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男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贷款,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首先析出女方和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女方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女方自己名下的,婚内偿还贷款的,那么该房屋仍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该部分,仍应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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