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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偷偷过户房产的处理方式:若该房产为过户方个人财产,则另一方无权干涉。若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则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若认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房产,但受损一方可在离婚时主张离婚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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