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再婚户口本上一定要改为离异才能登记结婚证吗?

清儿

清儿

应该正常是要改为离异,然后才能再登记结婚证的吧。因为是一个人的一个记录容易查询。我好像没买卖一部车一样,喝的车辆登记证会从他出场,然后到转售给谁,又在长寿给谁,他都每一次转手,他在那个登记证都有一定的记录一样。户口本也一样的,所有的户口迁出迁入这些日期明细他都有写证明的。

霍美伶

霍美伶

您好!不用改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因此,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对其婚姻状况进行书面声明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本人已离婚,但户口本上婚姻状态为未婚,再婚时需要把婚姻状态改为离婚才可以领结婚证吗?

A-王浩然

A-王浩然

只要领了离婚证,户口上也会印有离婚在上面,到领结婚证时你得有离婚证在手,这样才能办结婚证,

喜相聚

喜相聚

如果离婚再婚的户口本上,一定要改为离异才能够登记结婚的,因为这是按照国家登记程序来走的

剑气箫心

剑气箫心

是得,有离婚证才可以再婚!否则犯重婚罪!

mll。

mll。

再婚前需要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修改为“离异”,以此证明事实婚姻状况。 结婚登记时需要出示户口本,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与事实相符,不相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没有离婚证再婚登记的,应带3张大2寸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
2、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离婚后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审查离婚的法律文书,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2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4、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5、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再婚登记的,只要提交3张大2寸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和符合条件的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就可以了。


6、请注意,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应当填写”离婚“,如果填写的仍然是”有配偶“,那就应当先持有关证件到户籍登记机关变更。

賀鹏

賀鹏

答: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即使户口本上所登记的婚姻状态依然是已婚,如再婚,并不需要将婚姻登记状态更改为离异,也是能够正常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但是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向相关民政部门提供离婚的证据,比如离婚证或经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婚姻登记相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所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于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1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条例。(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以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为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需要携带的证件与材料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即使在解除婚姻关系后,虽然未将户口婚姻状态登记信息进行变更,但婚姻登记机关都会将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留存并建档,所以即使离婚后再去登记结婚,相关婚姻登记档案均有记载并可以体现公民的婚姻状态,即《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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