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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数量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经常会出现父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且均有直接抚养子女的强烈愿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一、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是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官会征求子女的意愿,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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