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继承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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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民法典 》 继承 篇主要有这几个变化:
一: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继承规则。
二:完善对 继承人 的宽恕制度。
三:完善 代位继承 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 遗嘱 形式。
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七:完善 遗赠扶养协议 制度。
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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