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债务怎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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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或一方为 共同共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婚前负债, 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六、为支付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常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3. 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义务。


5.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6.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此外,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并没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权行为所负之债及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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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或一方为 共同共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婚前负债, 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六、为支付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常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3. 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义务。


5.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6.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此外,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并没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权行为所负之债及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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