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水
一、无效婚姻财产的分割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 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 婚姻无效 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诉讼 。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 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 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 非法同居 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 抚养 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 扶养 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 结婚登记 的非法 同居关系 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无效婚姻的界定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 结婚 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无效婚姻的情况:
1、重婚的;
2、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我国对相关的合法婚姻进行相关的保障,相关的无效婚姻双方在分割相关的婚姻财产时,应积极的协商这类财产。但如双方没有协商成功的,可以由相关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按照照顾相关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这类 夫妻财产 的相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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