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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如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离婚中的不动产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并非单纯的不动产物权,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如果没有选择就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或者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及境外财产是否应当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问题,如果能够证明不动产确实存在,并且能够进行估价,就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中国法院对境外不动产的分割具有管辖权,不论当事人是否已经在境外起诉,均不影响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家事法苑团队陈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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