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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分割: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1)彩礼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予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
(2)房产分割:此处主要讨论商品房的情形A、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要求分割;B、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视为父母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与,另外一方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C、贷款购买的房屋,原则上购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属于哪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2、孩子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孩子由谁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
(2)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如果解决了你的疑问,请好评,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