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辰
双方自愿结婚;
2. 达到法定婚龄;
3. 没有法定禁止情形。
阳光
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而爱情是一个道德情感问题。它们二者之间这种性质的不同决定了结婚与爱情没有必然联系。在我国,结婚的实质条件如下:
1.双方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婚龄;
3.没有法定禁止情形。可见婚姻法并没有把双方之间有爱情作为结婚的实质条件。事实上也正如此。现实中,先结婚后恋爱的有之,因为物质利益等而结婚的有之,“买媳妇”的有之(如娶越南女)……而婚外恋者,只要不婚外同居,法律并不制裁,至多受到部分人的道德谴责。这是因为法律只保护行为,不保护思想情感。法律的局限性也决定了法律也只能如此。是故,爱情和婚姻没有必然联系。
一、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性质
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房屋产权,婚后另一方要求在增加自己为产权人,换言之,一方结婚的条件是赠与其价值几十万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三)》更进一步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把一方的婚前个人不动产加注另一方的姓名,变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质上说这是个财产赠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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