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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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一方的财产 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 、 破产安置补偿 费; (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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