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了有一个儿子,如果我再娶媳妇能再生两个孩子吗?

参不透

参不透

如果您娶的媳妇未生育,就能再生两个孩子;否则,不行。

@七色彩霞

@七色彩霞

按照目前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你离婚了有一个儿子,如果你再娶媳妇就只能再生一个孩子啦!

慧娴洲

慧娴洲

我离婚了,有一个儿子,如果再娶媳妇再能生两个孩子吗?如果你再娶一个媳妇,那个媳妇没有生过孩子的话,还是可以生两个孩子的。

雨后彩虹

雨后彩虹

一般来说只要女的有生育指标,都是可以的,也就是说你想生两个,那么你再婚媳妇是没有生过孩子的,按照现在的生育政策,一个家庭可以可以生二胎,也就是说女方有生育二胎的指标,就算男方有过小孩,都可以生。但是如果女方生过小孩,如果生过一个,那么还可以再生一个,如果生过两个孩子的,那么就不允许再生。

徐阳

徐阳

可以的,现在政策开放养二胎,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养几胎都行,只要你能承受得了就行。

邬美清

邬美清

如果儿子监护权人是你就不能生两个孩子

卡澜护肤造型覃晴

卡澜护肤造型覃晴

可以。现在不是鼓励生育吗?只要你养得起,当然可以

猫叮少女.

猫叮少女.

这个问题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根据现在的法律是允许的但是有些地方有地方政策要根据地方的政策看是否允许

苏勃羽

苏勃羽

不可以!当然你有很多钱 是可以的

袁权

袁权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您这个问题依据最新的时事政策已经不再是问题了。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今年8月1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8月20日审议通过。此次的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的保障。修正草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简而言之,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三胎已经合法化了。您可以毫无担忧的和再婚妻子再生两个孩子了。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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