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南来
第一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属于转继承人,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原告或者被告。
第二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时其原配偶不具有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因此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努力奋斗
您好,是否有关,需要看双方的离婚时间和前夫父母去世时间的先后。
如果双方先离婚,后面男方的父母去世,那么男方父母的遗产和女方基本没有关系了。
但如果男方父母先去世,后面双方才离婚的。在男方父母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男方父母的遗产应该有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所以男方是可以继承父母遗产的。
与此同时,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之后双方离婚,是可以就该继承的遗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欢迎继续沟通。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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