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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证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证明,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两年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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