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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起诉离婚应当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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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选择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不可以去其他地方办理离婚手续,即使当事人去其他地方提出申请,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并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因此离婚手续是不可以在外地办理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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