Ευαίσθητο άτομο
法律分析:婚内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财产,除赠与人明确表明只赠与一方,其配偶没有权利的外,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好,赠与需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才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要根据赠与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个案很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版主解答:肯定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再采取一个特殊程序。
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公证过的确是赠与一人的,否则属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老饺
现在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很多人再婚后都会有多套房产,其中这些房产中部分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但是也会有部分房产是在婚内赠与的。如果离婚的话婚内赠与房产是归赠与方所有的,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内赠与房产的所有权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裁定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003010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能撤销的救灾、扶贫、助残等具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即使已经结婚多年,只要财产没有转移,赠与方也可以取消赠与,离婚时财产仍然属于赠与方,不会分割。
二、不是婚内所有的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借款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在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其实现在中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而且通过不断的完善,很多事情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出现不动产分割问题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使用法律来进行分割。
冰雪凝聚
法律分析:
你要判断是不是个人财产,主要看是不是个人全款买的房子,还有看房产证上登记谁的名字,只要是个人财产就不用进行分割,就算另一方闹也没用。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房产证是对方名字,这种情况被视为是自愿赠与,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没用特殊情况的话,离婚的时候是平分。夫妻财产分割只会分割共同部分,婚前个人财产不再平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在夫妻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
就拿房产来讲,也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的,
一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财产,产权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为个人财产;
二是婚后一方父母的财产,产权证是自己孩子的名字,也属于个人财产;
三是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如果是一方全款买的房子,只登记了自己名字,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共同购买的,两个人一起还贷款,就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心雨
北京天驰君泰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婚内赠与房产,如果明确是只赠与给夫妻一方的,则属于其个人财产。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离婚房产涉及以下类型:婚前一方全款买的房,婚后没有特别约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婚前一方贷款,婚后双方还贷的,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进行分割。结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离婚时还存在三种财产性的请求权。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对方给与适当帮助。第
二,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第
三,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一方平时照料老人、孩子较多的,也就是家庭主妇,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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