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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并非婚后投资收益,所以增值部分不算共同财产。
案例:
刘先生在2006年购买了市值200万元的二手房,2007年刘先生与妻子结婚,但二人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于是于2012年诉讼离婚。2012年刘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市值为300万元,发生了增值,其妻以房产增值发生在婚姻存续期为由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她的要求合理吗?
对于这个问题,可能有人会认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投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有人主张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如何解释呢?
实际上,第二种观点即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对的。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其次,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刘先生拥有该房的完全产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虽然增值了,但并非婚后投资收益,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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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因情况而定:
1、但如果是在婚前产生的工资或者是经营方面的收入,那么都属于其中一方,所有在离婚的时候也不需要分割,因为属于婚前财产。在分割房产的时候,也需要了解一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并且还要看双方之间是否有相关的协议规定;
2、若婚前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证上也写了夫妻两人的名字,那这婚前房产就可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对于房产的利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是涉及到了离婚财产分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婚前房产及房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进行分配的。
3、对于婚前房产,若婚前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产权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那么这房产依照法律规定是只属于一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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