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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倡导约定优先,有利于树立理性的亲情观念,从而减少纠纷。
1、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应该怎么处理没矛盾,更安全?
答:《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鉴于以上规定,建议:
(1)无论男女一方有条件的,在婚前全部个人全资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成为婚前财产没有争议;
(2)条件不足以全额支付购房的,则由双方共同出资按揭,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婚后共同还贷呢。这样也就毫无争议,避免了日后产生纠纷。
(3)如双方想一次性共同购房,又不够钱的,可以由双方共同签名,向各自父母借款共同出资购买。这种情况下,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是男女双方的共产,借款也是双方共债,由双方负责共同偿还。
2、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基本沿用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是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坚守。但就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作了修改,立法精神上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导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进行约定,以减少纷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这一条也兼顾了物权编的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可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婚后所得的共有房产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以上解答出于个人专业意见,不足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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