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怎么办?

狂放诗仙李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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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孩子够倒霉的,那就看看哪个亲戚愿意收留他,然后由父母拿抚养费出来,如果不行的话,那只有去福利院了。

yona-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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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进行判决,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情况来判定到底由谁来抚养孩子。

开开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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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愿意抚养也得抚养因为有这个义务, 而且你自己的孩子你怎么不愿意抚养呢?本来离婚就对孩子有很大的伤害,把孩子伤透了就好了吗?

闫良

闫良

想离婚,夫妻双方就抚养孩子的问题协商不一致的,是无法到民政局通过登记离婚的。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不会强行判决给一方抚养?不会!不愿意抚养孩子的,即便是法院强行判决,当事人也难以接受,也无法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


1、薄某女与李某男于1999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1日生育女孩李大娃,现已成年,2007年2月12日生育男孩李二娃。薄某女曾于2018年8月1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原告薄某女于2019年5月15日再次起诉离婚,李大娃已成年可以独立生活,关键是12岁的儿子李二娃由谁养的问题发生争执。

薄某女:家中的财产我不要,用来养儿子。

李某男:不行,家里还欠有大额外债,还不清不能离。

法庭就问李二娃:她们离婚后,你愿意跟谁生活。

李二娃:愿意跟妈生活。

薄某女:我没钱,养不起娃,还是让他跟他爸生活吧。

李某男:我有好多债要还,也养不起,让他跟他妈生活吧。

推来推去,双方都不想要12岁的儿子,……

法庭应该如何判决?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都会列举各自的优势。法庭也只能权衡利弊,选择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像文中案例双方都愿意要孩子的情况不多见,法庭又应该如何判决呢?

观点
一:


1、应该判决离婚。薄某女与李某男在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就分开居住,未能和好,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况且男方表示只要女方继续清偿共同债务,也愿意离婚。
2、对于12岁的儿子,虽然表示愿意跟妈妈生活,但儿子一直跟随父亲长期生活,判决给男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3、对于共同债务与抚养费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庭裁定。

观点
二:

从女方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来看,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当准许离婚,但双方都表示无力抚养12岁的儿子。虽说李二娃愿意跟随妈妈生活,但妈妈明确拒绝直接抚养孩子。如果法庭尊重孩子的意见判决给女方,孩子不但要改变当前的生活学习现状,还可能面临双方无尽的推诿、责难,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在双方未能就养儿子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暂不能准许双方离婚。

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离婚!

法庭认为,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但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法定不能推脱的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双方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和困难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本案原告薄某女仅考虑自己离婚的需求,而无视未成年儿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抚养,被告李某男以尚有共同债务未清偿为由拒绝离婚且不同意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其行为均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本案中,虽然原告第二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基于家事审判的重要基本原则,维护公序良俗,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再次判决不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

结束语:

对于此案,人们不免要问:如果你们都对孩子不责任,你们生他干呢?离婚受到最大的伤害永远是孩子!你们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味地强调各自的困难,互相推脱责任,于法于理都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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