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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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实婚姻 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男女双方的 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关系纠纷如何处理 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 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 非法同居 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 同居关系 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 离婚 后,双方未 再婚 ,未履行 复婚 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 子女抚养 和 财产分割 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 继承 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 继承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 扶养 的具体情况,作为 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事实婚姻虽然与同居关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其实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要对于同居关系的。而实践中区分这二者主要也就是看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当然事实婚姻的成立也离不开一定条件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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