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后彩虹
有离婚证就不算,按证说话、
筠
核心内容: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那么被宣告死亡的人与他人结婚,其行为是否属于重婚行为呢?能否就其这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案情】2001年罗某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其妻谢某于2008年在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罗某死亡,并于第二年宣告期满后与另一男子李某登记结婚。罗某在外地于2010年与另一女子简某结婚,并立下遗嘱死后遗产归其妻子简某所有,2011年罗某因病去世,简某找到罗某家乡要求谢某归还遗产,二人遂产生争议。在本案中,罗某的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罗某处分遗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罗某行为构成重婚罪,处分遗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遗赠。罗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简某结婚,主观上构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重婚的行为,所以应当认定其构成重婚罪,重婚是无效婚姻,因此简某不是罗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将罗某处分遗产的行为认定为遗赠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处分遗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嘱继承
。因为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在形式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罗某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在其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已经归于消灭,所以不能认定他为有配偶者,因此罗某的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而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以罗某生前订立的遗嘱有效,简某依遗嘱继承罗某的遗产。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罗某与简某结婚时,罗某已经被宣告死亡,而且其前妻谢某已经再婚,此时罗某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重婚罪是身份犯,身份犯是需要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罗某再婚时已经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司法者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必须要求该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达到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在本案中,罗某虽然有重婚的故意,但其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行为并未侵犯到谢某的婚姻权利,也并不违反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所以罗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仅应当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综上,笔者认为罗某虽然有重婚的故意,但其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他与简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简某作为罗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遗嘱取得罗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