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
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在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最后建议委托律师参与,正确解决法律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刘云峰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可以诉讼离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需要补办结婚证,然后再进行离婚。如果结婚证丢失的,协议离婚需要补办,诉讼离婚不需要补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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