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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夫妻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起诉要求财产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种离婚方式即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或“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一旦交由离婚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双方当事人非具有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否则不能无故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夫妻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对离婚协议反悔或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是一种情况。另外还有其他类型的纠纷,如:
(一)要求分割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从知晓。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为了省事或不注意,经常会在离婚协议中遗漏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像这些遗漏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在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
(二)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如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处理,或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二、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的原则是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三、协议离婚后财产问题还可以起诉吗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已经协商好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不能反悔的。但是由于财产问题以及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您遇到了下面两种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一)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但是这两种情况都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的,如果您在收集证据或实际的诉讼中遇到困难,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婚姻方面的律师,毕竟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人的不是一个人的,您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出现了上文中提到的三种情形是绝对不允许的,大家注意避免。另外,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可能暂时对他们的共同财产的数额及范围不是特别清楚,不排除事后有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受害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如果你不知道怎么证明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建议您咨询并委托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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