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的谁
简要说明:
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存在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有虐待行为的,或有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无论采取那种方式都需要法院的认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法院则应当准予。一方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共同生活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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