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调雨顺
离婚时对方突然提出许多债务的,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多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反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若是属于伪造多笔债务情形的,在离婚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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