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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集万众智慧,应时代所需,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在民法典诞生之际,我们约请法学专家详细解读民法典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市场经济以及公众生活带来的深刻影响。
《民法典》法律原则:能否追回给予“小三”的大额或贵重物品?
在婚恋观念不断更新的“自由”时代,“二奶”、“二爷”、“小三”等婚外情屡见不鲜。在奢侈的婚外恋生活中,男女主人对“小三”也很大方。除了“520”、“1314”等小红包,他们再也不吝啬送车送房了。但这种“高标准”的婚外情,不仅得不到真挚的情感,反而会对现有婚姻造成极大的损害。今天,我们不再对这种行为进行道德评价,而只讨论对方能否追回给予“小三”的大额或贵重物品的法律原则。
案情描述
陶子贤(男)和蔡华美(女)是夫妻。蔡华美聪明能干,性格坚强,随和感情。她敢于爱她,恨她。她是一个现代的女人;虽然与陶子仙结婚16多年,但40岁的身段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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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岁,她是一个“大美人”,没有过错。在蔡华美结婚后创业的过程中,丈夫陶子贤没有给她太多帮助。相反,比她小四五岁的助手李梓田(男)成了一切的骨干。 李子丹虽然三十多岁,但从未与老板蔡华美结婚。蔡华美虽然一开始就知道栗子甜的用意,但并没有被家人接受。三年前,生意陷入困境时,老气老公陶子对朴素知之甚少,却不如甜栗子那样大胆浪漫。蔡华美终于突破了家里的情感束缚,在李子丹的玫瑰和绅士般的款待面前接受了李子丹,并于2020年3月送给李子丹一套价值160万元的房子。
陶子宪是在2020年7月得知此事的。“大男子主义”的传统观念已经深入骨髓。他怎么能把“绿帽子”戴在头上。在与蔡华美多次争吵后,他最终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终止与蔡华美的婚姻关系,并解除蔡华美与李子丹的房屋赠与合同。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们只关注蔡华美给李子丹房子的事实,没有考虑蔡华美和陶子善之间的其他纠纷。 讨房两大情形和一大事后举措
在第一案中,蔡华美直接出资,但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均为“小三”李子丹;
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产权由房屋登记机关登记。本案争议财产已登记在李子丹名下。要求房屋产权是不现实的,除非李子丹同意无偿改变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陶子就不能维权。他可以通过确认所购房款是配偶蔡华美出资的方式回购房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通过对该案的描述可以看出,蔡华美在与陶子善结婚期间赠送了李子丹的房子,足以证明她赠与的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蔡华美在处分巨额财产时,没有征得配偶陶子娴的同意,因此无权处分。陶子宪可以主张蔡华美的捐款无效。由于不动产的法律特殊性,李子丹不同意、不配合的情况下,很难直接主张物权。但力子坦要求力子坦返还购房款,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得登记。
《民法典》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录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错误的除外。
《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种情形亦同)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者无需退货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形二亦同) 是将已有房产赠与“小三”
1.论证:无论是感谢丽晶丹,取悦丽晶丹,还是为了方便与丽晶丹的幽会,蔡华美都将160万元的房地产捐给丽晶丹,并将所有权转让给丽晶丹。这种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考虑。如果房地产是蔡华美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么捐赠行为与陶子贤无关,也就是说,陶子没有权利要求;不过,如果这套房子是蔡华美婚后购买的普通财产,丈夫陶子贤可以索赔捐赠无效,收回房屋。
当然,也可以认为,以蔡华美、丽晶丹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为由,赠与合同无效。
(注:在案例1中,我们不能直接索赔的原因是蔡华美处置普通货币存在权利缺陷,而利日丹收购该房屋的理由则是通过销售合同。第二种情况是蔡华美直接处置合租房屋,而丽晶坦则是直接捐赠获得房屋所有权。所以我们必须注意案例1和案例2中的细节。法律很严格。只有掌握细节,才能把握胜诉的关键。)
2.根据《民法典》第299条,共有人对共同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共有人应当按照约定管理共同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性质或者用途进行重大修理、变更,应当经共有人或者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同所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大事后举措
如果蔡华美改变了自己的想法,陶子娴对此深有体会,他们就会回归正道。陶子娴如何能以家族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在本案中,蔡华美捐赠栗子甜屋,可视为《民法典》第1600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转移和浪费,严重损害了丈夫陶子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桃子县可根据《民法典》这一规定,要求蔡华美与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160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损害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二)一方对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扶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条为民法新规定) 由本案延伸的其他两种赠送“小三”房产的情形
(1)为掩人耳目,一方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款将房屋卖给“小三”
现实中,有很多“猫腻养”的小三方,为了掩人耳目,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小三”。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的配偶可以以对方无权处分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也可以以转让人与其“小三”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从而夺回房屋所有权为由,认为合同无效。
(2)“腻养小三”一方先于配偶离世,在离世前的遗嘱明确给“小三”留有房产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而且损害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小三”分得或将全部财产留给“小三”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小三”不能对抗死者配偶及近亲属的合法继承权。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这一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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