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62岁了我33岁离婚孩子会判给谁啊?

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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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给母亲吧,不过母亲环境也是考虑的。为啥离婚呢

阳光总在风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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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裁判孩子们的抚养权问题。具体情况是: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亲或随母亲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母亲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俦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病症,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4)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你大妈若想争抚养权,可由你的二哥提出,孩子长期和你二哥家人共同生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关于抚养费,孩子的母亲有义务给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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