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多次出轨已有新欢老婆为什么还不愿意离婚?

丁致友

丁致友

生二胎后,老公多次出轨,已有新欢并提离婚!老婆:我仍深爱你,等你!

当一个不爱,另一个却爱着时……大学时恋爱,结婚、生育一子一女携手走过16年,房子还在,情分却没了。男方称婚姻已名存实亡,起诉要求离婚。女方则称仍深爱对方,愿意在家抚养小孩等他回来。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 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儿子出生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男方承认屡次出轨并与他人非法同居,女方并非婚姻过错方,且表示愿意等男方回心转意,综合家事调查员的实地调查报告,法院一审判决不予离婚。

他说:生二胎2个月后分居 婚姻已名存实亡

男方诉称,他与女方2000年认识,二人自由恋爱,2007年11月登记结婚,2010年5月生下女儿,2015年2月生下儿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和理念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并于2015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后,男方独自居住在黄埔区某花园,女方带着孩子居住在黄埔区另一处所。

他称,从2016年3月开始,女方搬回某花园后将门锁换掉,男方至此再没有回过该住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在分居期间,女方鲜少过问他的生活,双方基本处于零沟通状态。男方认为,这种毫无感情的婚姻状态对小孩的成长并不利,双方之间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此,男方向法 院起诉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

她说:深爱男方不愿孩子在单亲家庭长大

女方陈述称,其与男方是大学同学,2002年确定恋爱关系,曾有五年时间分隔两地,但并未改变双方感情。后两人均调配到广州工作,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是父母、亲戚和朋友眼中的模范夫妻。

2015年2月生下儿子后,经双方商量后,女方带着孩子从某花园小区搬到家婆所在的同一小区居住,男方每天下班后也会回家婆家吃饭,帮忙照顾孩子,晚上才回某花园居住,她也会在周末带着孩子回某花园居住。

2016年3月,孩子已经满周岁,起居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后,女方搬回某花园居住,并不存在更换门锁的情况。2016年4月,男方出于自己想法的改变而搬去外面居住,但陆续有回家取私人物品,均是其自己开锁回家的。

女方称,2016年9月,因为丢失了大门钥匙,为安全起见才更换钥匙,并将新钥匙交付给了男方父母,也告知男方可随时找父母拿新钥匙。

她称,在过去的一年里,夫妻俩一直有电话、微信等密切联系,互相关心和交流孩子的情况,不存在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她非常珍惜这十六年来之不易的感情,也仍然深爱着对方,不愿意离婚。而且,双方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作为母亲不希望孩子成长在单亲家庭,不愿意给孩子留下遗憾和创伤,其愿意在家抚养好两个小孩等着男方悔悟回来,坚决不同意离婚。

刚刚生了二胎,为何婚姻状况急转直下?

女方哥哥借钱引发矛盾 男方承认已有新欢

16年的感情基础,而且刚刚生了二胎,为何婚姻状况急转直下?据男方陈述,其和女方最初感情确实很好,俩人的问题主要起于2014年,在结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的哥哥经常向他们借钱且长期拖欠不还,后来男方自身经济压力非常大,但女方的哥哥也不还钱。

男方称,2016年时其欠银行五十多万元需要还,回去问父母借钱,父母没有借给他,于是他拿房产证去抵 押贷 款,因为贷 款都是夫妻双方的,银 行那边就打给女方,女方跟银 行说双方感情不 合,银 行就拒绝了贷款。于是,这样长年累积起来,双方感情就出现了问题。

此外,男方还承认其于2016年3月开始就找了新的女朋友,从2016年
2、3月份就没有回家了,其坚持要求离婚。

女方带孩子与公婆生活 相处和谐

黄埔区法 院审 理查明,男、女方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5月生育女儿,2015年2月生育了儿子。从相恋、结婚、生子及至2015年前,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关系亦非常和睦。儿子出生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逐步产生矛盾,并最终导致本案诉讼。

庭 审后,黄埔区法 院前往男方家中进行相关家事调查工作,了解到女方目前带着两个小孩和男方的父母一起生活。在上班期间,两个小孩由男方的父母负责照看,女方下班后仍回男方父母处吃饭,彼此之间的相处目前并不存在矛盾。男方的父母表示儿子自搬离出去独住后坚持要求离婚,作为父母也管不了他。

法院判不准离:女方无明显过错

且愿意等男方回心转意

法 院审 理认为,男、女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合,且相濡以沫一起走过了十多年,生育一对儿女,结合庭 审陈述可知,二人之间曾经有着非常深的感情,也共同打拼建立了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各自也获得了事业上的成功。

本案中,夫妻之间的纠纷尽管存在着性格因素,但主要起源于女方娘家家属多次向他们借钱不还,导致男方的经济陷入困境,从而伤害了夫妻之间原本和睦的夫妻感情。

根据《最 高人 民 法 院关于人 民 法 院 审 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就离婚纠纷而言,人 民 法 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男、女方之间有着十多年的感情基础,结婚至今亦长达九年,双方共同生育了一对儿女,家庭经济较为宽裕,且第二个小孩目前尚未满两周岁,男方除指出女方多次支持其娘家经济而不顾男方自身经济困难外,其无法过多指出女方存在明显过错或缺点。

在男方自认其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屡次出轨且目前已和他人非法同居的情况下,女方仍苦口婆心的期待对方顾及夫妻十多年感情及两个孩子的情分上回心转意,足见本案中女方并非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的主要过错方。

法 院 审 理认为,二人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仍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故从维护二人家庭和睦及两个未成年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男方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驳回。

维护婚姻是一门学问

孰是孰非,真的是说不清!

希望这对夫妻好好处理婚姻问题,减少对孩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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