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法律主观:
一、婚后按揭还房贷 离婚 解决怎么办
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 抵押贷款 的 抵押 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 房产证 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
2、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 住房贷款 抵押合同 。
1、对于你们婚前出资的这一部分,因各自出了一半的首付款,故婚前男方与女方对该房产属于按份共有,根据《 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故男、女方应一人一半。
2、男方女方 结婚 以后,婚前出资部分仍是按份共有。婚后男方还贷部分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平等分割。综上,无论从按份共有的角度,还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此房产在男女双方离婚时,都应当平等分割。
3、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产所有人一方的 个人债务 ,这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补偿,这是实践中很多离婚夫妻处理房产时的策略,既避免了纠纷,又能实现平等分配的目的。 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这种情况具有很大的争议, 按揭贷款 是婚前办理,而且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这样看来房屋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可是,婚后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也有着另一方的资金投入,这样看来应该属于 婚后财产 ,那实际上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 婚前财产 处理,银行对特定的 购房 人即贷款 债务人 (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 债权债务 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 共同财产 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 房屋所有权 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 债务 仍为个人债务。 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实际上,不能以未经 债权人 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综上所述, 离婚房产 会遇到很多情况,比如在婚后的 贷款买房 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分割就比较麻烦了,毕竟存在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所以最好选择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 律师 的建议,然后向法院起诉分割房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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