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雨燕双飛*
离婚这样调查财产:
如果双方还没有闹的太僵,平时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发现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
有些离婚案件,对方不想离婚或者很谨慎,将结婚证、财产线索都隐藏的很好。本文主要针对这些情况,给出调查办法。
婚姻档案信息查询
1、婚姻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去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前往查阅。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或律师,由当事人或律师到档案馆查询。
房产信息查询
1、查询房屋产权信息
房屋坐落在杭州市范围内的,持公民身份证原件,即可到房产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
可查到以下10类登记簿信息:房屋、土地、异议、房地产抵押、预购房屋及抵押、建设工程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利限制、地役权、文件。
2、查询房屋购置情况
当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时,当事人查询配偶在本地或外地的购房情况。
(1)当事人只知道配偶购买房屋的小区或楼盘的名称,不清楚具体坐落位置。在不想通过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私下通过所知小区或楼盘的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询问配偶购买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
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缺乏具体的规定,律师持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调查函)到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调查,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不一定会配合。
如上述途径无法得知房屋的坐落位置,则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进行调查。
一般对于法院的调查令,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在清楚房屋的具体坐落后,即可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具体信息。
(2)当事人不清楚配偶购买房屋的具体位置。
我国目前还不可以通过提供被查询人的名字而得知被查询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信息(以人查房),只可以通过提供不动产的具体位置而查到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房查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尝试从配偶资金流向上着手,如配偶的账户上每个月都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其缴纳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费用;配偶的账户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支出,那有可能是支付到房地产公司。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询
到杭州市车辆管理机构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律师需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律师执业证;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银行账户信息查询
只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调查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情况。
1、在杭州,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银行账户信息。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法院调查令时,需要当事人提供银行账户线索,最好有账户信息,最低要求需要提供被查询人在哪家银行有开户、存款。
2、查询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
3、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时,要写明申请法院打印自银行账户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因为法院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印储蓄余额,而不涉及取款的历史记录,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
实践中,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途径、聘请商务调查公司调查的途径,但因此类途径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我们不建议当事人通过这些途径调查。
股票账户信息查询
1. 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两个分公司调查取证,打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
2. 根据资金对账单查找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
3. 申请法院调查令到该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调查取证,打印所有的股票交易明细及银证出(入)资金。
调查取证前与目标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联系,问清楚除了律师证、调查令是否就可以调查取证,有些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还需要提供介绍信和律师本人身份证原件。另外,还需要问清楚是否需要2名律师前往。
公司
如何掌握配偶名下开设公司的情况,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查询,如借助“天眼查”、“企查查”等APP软件查询。在启动诉讼程序后,也可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或法院调查令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阅调档。
注意:宾馆住宿信息、航班信息、火车订票信息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诉讼案件中,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Peter 琴
如果委托的有律师,律师可以查对方名下的车辆信息及房屋信息。但是对于对方银行卡里到底有多少钱,律师无法查询,需要法院再受理你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由执行法官查询。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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