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对方法对婚姻不忠的法律证据有哪些

月光

月光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关于重婚的取证

婚姻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重婚的认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领取结婚证明,另一种是未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对于前者无过错方的举证相对容易,调取过错方重新领取的结婚证明即可证明对方过错,从而提起赔偿。但是对于后者的证明相对困难。首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其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重婚的其他取证举证方法可以参考与他人同居的举证情形。当然,认定有重婚行为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过错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犯有重婚罪,此时,无过错方无需再另行举证。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取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区别于重婚,也不同于通奸和姘居,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同时,它是相对隐蔽的、不公开的,最为重要的是同居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

离婚时,无过错方以此条法定情形为损害赔偿之请求时,证据的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直接能证明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形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与他人同居

以下六类关键证据法院通常是会采信的。


1、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发现,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的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产生一些处理材料。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需做公证,以提高其证明力。


5、是记录同居双方日常亲密行为的照片摄像等影像资料,这些资料需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空间拍摄。捉奸在床的物证收集难度更大,也可以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6、是证人证言,如邻居证言、亲属的证言。证人证言作为与他人同居证据是典型的间接证据,必须有大量证言并配合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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