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 冰 情 浩
我国《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 离婚 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 抚养 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权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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