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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且非亲生子女是双方的养子女或者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则该非亲生子女就是享有继承权的;如果非亲生子女是继子女且没有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其不享有继承权。
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则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其中一方的非亲生子女如果是其收养的孩子,则该子女只对这一方的遗产有继承权;如果是继子女的,则只对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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