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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离婚案件一方给予另一方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定范围内包括家事补偿制度、生活困难补偿,但该二者都属于补偿,法定的赔偿情形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妻子流产的一般不属于法定赔偿事由,但可以基于协商进行商定,另外如妻子流产与丈夫的过错行为有关系的,可追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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