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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真没有办法,有的人一辈子都了解不透一样,有的善于伪装,现在也没有什么单纯人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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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及借鉴的必要性
离婚冷静期是在男女双方离婚时给予的一个缓冲期限,用于双方修复关系或思考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离婚有两种方式,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上已明确离婚冷静期适用在登记离婚中。
而对于诉讼离婚中是否有必要设置冷静期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我国现有的离婚诉讼制度已具备离婚冷静期的部分功能。”1因为从立案后到开庭之日,离婚双方在等待审理期间,已经可以充分考虑是否离婚;且当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如无特别情况需待六个月后才能再行起诉,所以该六个月也起到了冷静的作用。笔者却认为,虽然从程序上来看是有部分功能的重复,但并不说明诉讼离婚中就无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必要。六个月的诉讼间隔期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让双方得到了一定的冷静,但据笔者审理离婚案件的经历看来,离婚当事人对这六个月时间大多不重视,一次诉讼结束后,双方多数都是继续保持“冷战”,等待下一次诉讼。这与在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冷静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因这六个月的诉讼间隔期虽最终取得的效果相似,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者的立法初衷不同
六个月的诉讼间隔期,其立法初衷是为了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离婚案件考察的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判断属于情感判断,一般只能由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由裁量,并无任何一种证据可直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既然是法官的自由裁量,那么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事实有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若是对当事人的诉权不加以规制,则会出现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滥用诉权,反复频繁诉讼,不仅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无视,也是对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并且不利于男女双方挽救婚姻,维护家庭的稳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其立法初衷完全是为了让离婚的双方冷静思考以便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二)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六个月的诉讼间隔期是两次诉讼的中间,而离婚冷静期若是设置,则一般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三)两者的最终效果也不尽相同
经过六个月诉讼间隔期,诉讼一方再次享有起诉的权利,但经过离婚冷静期,婚姻双方必须做出离婚或者不离婚的决定。
(四)是否会必然发生
六个月的诉讼间隔期约束离婚诉讼中的原告一方,若是被告一方起诉或者案件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那么就不会有这六个月的诉讼间隔期。而离婚冷静期,一旦被设置,只有等待期满。
并且多年来,各地法院在离婚冷静期上均有试点,各地多年的审判改革和实践经验已经论证了借鉴离婚冷静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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