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Thetimezips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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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 后一方可以不支付 抚养费 吗? 一般可以不给孩子 抚养 费的情况有四种:
① 双方商议好了,达成一致 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事,其实的是一方给另一方的资助,为了保持孩子的成长环境不改变,一方少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则需要多支出,如果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有一方不给都可以。
②给付方长期处于患病或者丧失劳动力 个人都丧失了经济来源,经核实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给付的,而抚养方又能够负担的起的,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
③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或者劳教的,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暂时可以不给,但是一旦有了经济能力还是要按照判决给付的。
④抚养方 再婚 的,继父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的,给付方可以相对减少给付抚养飞,甚至不给。如果继父母不愿意抚养的,则抚养费不能减少。
二、数额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 工资 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一般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三、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 医疗费用 ;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了任何的意外情况后,也是可以办理 离婚手续 的,那么当在婚姻中双方生育了子女,也是需要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将子女的 抚养权 进行分割,同时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是需要按照约定来支付抚养费用,具体金额可以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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