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贤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所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有人会认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知晓婚内财产协议存在的,另一方才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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