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谭秋月心如洗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民法典》第107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其立法原因是我国对登记离婚的限制比较少,比较方便离婚,这种宽松的政策给草率离婚创造了机会,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离婚率偏高,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好子女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
一,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第
二,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
三,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第
四,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家庭暴力,双方想协议离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双方仍需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对此,有人认为,这会延长被家暴人的痛苦,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加上法院对因家暴离婚的案件,一般在一审中就会作出离婚判决,因此,当事人通过诉讼来离婚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