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大乖
你好,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先办结婚证再班离婚证或到法院起诉离婚,不属于的可以先办结婚证再办离婚证,或者不要离婚,直接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和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
纵横法律网 王震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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