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na-二分之一
婚前给的钱 离婚 后给谁的规定是:
一、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为了 结婚 则属于 彩礼 钱。符合法定条件的,离婚时可要求退还彩礼: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离婚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二、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如一方要买车、 买房 或者购买较为昂贵的奢侈品等情况的,可作为借款,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三、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或在节假日具有特殊含义时的少量款项,一般认定为赠与,双方如协商不成的,法院不支持返还。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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