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的性质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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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一、关于婚姻登记性质的学说


1.关于婚姻登记性质的学说


(1)广义行政许可说

该说认为“所谓广义的行政许可是一个范围很大的概念,意指行政机关允许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许可而为之,即属违法的行为,是国家依申请实施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立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民事权利的登记纳入行政许可法,以避免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显然是采纳了广义行政许可的定位。学界在划分行政登记的行为模式归属时,也常常将婚姻登记作为行政许可的种类之
一,与普通许可(狭义的行政许可)、行政特许、行政认可、行政核准相并列。


(2)行政确认说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国和日本被认为是“确认法律地位的行政处理”,在德国被认为是“确认某人的权利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其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第二类是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第三类是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持行政确认说的学者认为婚姻登记就是对身份的确认,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界的主流观点。


(3)独立行为模式说.

这种学说认为,行政登记机关在作出行政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同时对所登记的内容进行程序法上的审查(形式审查)和实体法上的审查(实质审查),由此提出,正是由于登记审查中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与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的不同,因而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加以对待。而婚姻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也具备独立行为模式。但持此主张的学者很少。


⑷行政公示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在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之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自然具备婚姻关系主体身份要件,就无需经过行政许可而具备该身份。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有违婚姻的自然属性。之所以规定婚姻登记制度,是因为婚姻具有社会性,需要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和监管。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需要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因此,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最主要在于公示当事人的婚姻成立。


(5)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登记是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备的行为,其公法上的行政管理性质是不可抹杀的。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婚姻登记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法律效力有很大的不同:
①婚姻登记行为不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与当事人直接创设、变更、消灭任何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创设、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行为,因而并无诉请撤销、宣告无效的内容;
②登记机关不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维系行政管理关系,也不属于单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管理行为,登记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
③婚姻登记的对象是无争议民事行为,因而也没有争议调处、裁决权;
④婚姻登记本身不单独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通过婚姻民事行为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间接发生法律效力(充分体现其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本质)。因而部分学者主张婚姻登记乃是一类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请撤销、宣告失效的具体行为。婚姻登记不可诉请撤销、宣告无效的性质同时也是由身份关系不可逆转的性质决定的。

实践中,对婚姻登记性质的认识更多地还是集中在到底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上。马怀德老师认为要判断是否是行政许可有六大标准,这六大标准,
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是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_的行为。
三是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四是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五是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对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六是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等事项的审批;
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许安标还认为,除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外,还有一些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或确认行为,但不属于行政许可,其中就包括婚姻登记。并认为婚姻登记的性质作为行政确认更为适合。


二、婚姻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是行政确认。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的要件;

婚姻虽然属于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正如行政公示说揭示的,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成公示的目的。而且,正如学者所言,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现代的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从来就不是壁垒分明,:而且枝繁叶茂,广义的民法,已经越来越难勾勒出它的图像了。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丁致友

丁致友


一、婚姻登记的性质是什么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的要件;

婚姻虽然属于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什么形式,都是为了达成公示的目的。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婚姻登记的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6)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四、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赠花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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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或者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其婚姻关系,无论是结婚的权利还是离婚的权利,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赋予的,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只不过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之间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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