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结婚证办理时工作人员忘了签字怎么办

@凤兰

@凤兰

简单说几句:


1、“结婚证办理时工作人员忘了签字怎么办” 忘记签字?工作人员充当是见证人的角色,没有工作人员的签名就是说没有见证人,法律上就不算是结了婚。


2、如果当当说就是结婚了,就也只是一种同居行为而已。


3、根据当事人述说“在男方所在地安徽某县民政局离婚时,工作人员以办理离婚手续时以结婚证上没有工作人员签字为由不给办理”说明那个工作人员是清楚这一点的。


4、如果这情况出现的话,就你就直接可以走了,不用理会太多的事,这只是“分手”行为。


5、当然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教相关的法律部门看看情况,也希望你们能尽快解决困难。

顺其自然赵红伟

顺其自然赵红伟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居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一规定明确了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必须到场签字,以示登记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男女双方或一方的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较近、较熟,而由亲戚朋友代为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来夫妻产生矛盾,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这时人民法院应当按婚姻无效来处理,还是作为可撤销婚姻来处理呢?笔者以此文简析。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显然,婚姻无效的要件为法定条件,只有在此四种情形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的情形又未消失时,人民法院才会支持。


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见,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为胁迫结婚。


三、当事人在办理结婚证时未到场的离婚案件处理

结婚当事人办理结婚证时未到场,如果符合婚姻无效的要件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则当然可作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来处理。如果不符合婚姻无效的要件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它既不是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婚姻,不应是民事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或申请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撤销其非法登记行为。如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撤销,申请人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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